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五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必须是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指行为人在违反著作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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