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