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为同时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不管是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涉嫌犯其他的罪名,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会被判处执行缓刑的,法院若是判处犯罪分子执行缓刑,在判刑的是否会同时宣判缓刑的考验期,若是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缓刑期届满后,课能无需再执行原本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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