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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