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等。
- 法律依据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九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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