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银行卡套现构成何罪

2023-06-09 来源:网络 浏览:811次

一、银行卡套现构成何罪

银行卡套现属于非法经营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虚假消费的名义,采用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取得现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涉案金额大小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银行卡套现的判刑标准如下:

1、数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属于银行卡套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套现是怎么界定的

1、信用额度与本人条件不符

现在,网络上有不少人叫卖或是包办大额信用卡,动辄就是5万元以上的额度,甚至还有人出售30万元额度的黑金信用卡供持卡人套现。所以,银行判定套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信用卡信用额度较高,通常有几万元万,用业内人士的话说:“套起来也比较有激情”。

2、大额消费多

用来套现的信用卡几乎月月都有大额消费,而且普遍占总额度的90%以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经常出现较大的整数金额如20000、40000等。因为日常消费刷卡很少能碰到大额整数,所以这也是银行判定的条件之一。

3、高风险刷卡

不少持卡人为了避免自己的帐户被银行关注,在套现的时候经常选择不同的中介,以此变换刷卡的POS机。但是您是否知道,这种做法是徒劳的。套现中介手里的POS机由于长期进行高危操作,多数都被银联和发卡行重点监控,换POS机的做法只是从一个高风险POS换到另外一个高风险POS。如果每月都在高风险POS机上出现大额消费,同样也会被银行视为高危对象。

4、额度迅速用完

如果持卡人每月可以全额还款,但在还款后的2、3天内就立即用完所有信用额度,或者是在还款后几分钟内就在同一POS机上刷光所有额度,这样也是一种容易被银行定义为套现的行为。

三、信用卡套现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持卡人套现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针对的不是持卡人、而是套现商户。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套现商户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责任人视情节有可能被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法经营的老板们,如果有人让你帮忙套现,并承诺愿意给你手续费,千万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因为一点小恩小惠把自己给绕进去了。

2、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如果采用上面的方式,通过POS机套现,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不包含最低还款情形),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视情节有可能被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罚款。

银行卡套现构成何罪?此时必须要结合到实际的情况,才能最终认定构成什么罪,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一定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自然构成的罪名不同,那么对行为人做出的刑事处罚也不一样。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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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谁?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以上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其一旦实施了恶意透支,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我们又如何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因此,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角度分为善意还是恶意缺乏实际意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所做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另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合法持卡人。如果您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还有其他疑虑,请您及时联系强律网,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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