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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