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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