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与分公司的界定如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完整的组织机构等。分公司则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法律地位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各类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依附于总公司存在。在职务侵占罪认定中,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在公司或分公司中的职务便利。若行为人在总公司任职,利用总公司赋予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侵害的是总公司利益,应以总公司作为被害单位;若行为人在分公司任职,利用分公司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侵害的是分公司利益,分公司可作为被害单位。但由于分公司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实践中也可能以公司作为被害单位。总之,准确界定公司与分公司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确定被害单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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