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扣缴义务人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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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及扣缴义务实践,扣缴义务人具有四个特征:(1)法定性。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认定,非法律规定,不能强设扣缴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2)有偿性。这是指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是有偿的,即国家给予一定的报酬。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3)与纳税人的关联性:这是指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存在经济上的来往。正是因为与纳税人存在经济上的来往,法律才考虑强制设置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也才得以脱行扣缴义务:(4)扣缴义务的双向性。扣缴义务具有上、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扣缴义务人负有代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二是扣缴义务人负有将已代扣、代收的税款代纳税人上缴给税务机关的义务。

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根据法定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交纳的行为;代扣代缴是指根据法定义务从特定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 税款并代为交纳的行为。代扣代缴主要有这几种情况:(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代扣: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所得的支付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2)向纳税人代拨款项时代扣。如企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方的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3)为纳税人办理税款时代扣。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将所得利润汇往国外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款扣缴应纳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一般发生在代扣代缴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扣下来。也就是代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而代收代缴则是代收代缴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一并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取。也就是代收代缴时.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只能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一般情况下,代扣代缴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中包括税金,代收代缴人向纳税人收取的款项中也包括税金,不同的是代扣代缴人是从自己手中扣除,代收代缴人是从纳税人交过来的款项中“扣除”。前者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后者如原《烧油特别税试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供油单位,负责在购油者向其昀油时,代为收取购油者应纳的烧油税。事实上,支付者支付给所得人的款项中包括了税金,供油单位收取的款项中也包括了税金,即税金含在价款之中。国家之所以规定扣缴义务人,目的在于从源头控制税收,防止税款流失,也方便征收。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性决定了认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各种具体税法的规定。下面是我国几种主要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1)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税法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3)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4)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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