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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应为购买行为的完成。购买行为完成的标志是购买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构成未遂。比如正在讨价还价中被发现抓获。当然,正确认定未遂,还要界定清楚购买行为的“着手”。有观点认为,购买的着手是指已开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取等动作,伸手去接出售人递过来的专用发票;在约定地点,伸手去取出售事先放好的专用发票等。我们认为,不能把购买的着手界定在接、收、取等动作。购买行为包括议价、付款、取得等行为,取得只是购买的最后行为。购买的着手应界定为开始议价。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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