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若是取保候审期间所犯事构成犯罪的,则须与前罪一起,数罪并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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