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其他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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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