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处罚
(1)不满14周岁实施校园欺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校园欺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重的,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处罚
(1)不满16周岁实施校园欺凌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予判刑,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已满16周岁实施校园欺凌违反刑法规定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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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