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2023-11-27 来源:网络 浏览:260次
诈骗罪的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诈骗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2、受害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4、行为人获得了财产。
如果诈骗罪的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无论其是否交付财产,行为人均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诈骗罪要求必须骗到了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意味着没有被骗到,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交付财物的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无关,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举例说明:警察发现某诈骗团伙,为侦办案件需要,向诈骗团伙转账5000元。警察并没有被拙劣的诈骗手段所欺骗,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转账的钱款,属于诈骗罪的未遂。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况外,一旦诈骗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且受害人交付了财物,便默认推定受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报告编号:NO.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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