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能否签署虚假姓名?从严格意义上看,当我们着手订约时,是不适宜在合同的签名部分采用虚假的名字的。这种行为,实质上背离了合同所提倡的诚实守信精神,而若以虚构的单位或通过冒充他人名义进行合同签约,蓄意谋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话,那么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就可能被归类为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倘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获取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罚,并可能受到罚金刑,较重者则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刑。而数额极其巨大或者具有更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合同签订的;(2)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3)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前提下,利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4)在收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跑的。【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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