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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