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答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则不能少于十人。在辨认时,办案机关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在辨认前不能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且不能对辨认人进行暗示。
辨认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