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可以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前,被告人只对鉴定结论(已改为鉴定意见)等享有知悉的权利。辩护律师把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内容透露给他的委托人,等于在共犯供述之间搭起了一个桥梁,似有串供之虞,会使被告人对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内容有所调整(往往是辩解)。《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其用意在于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行使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防止拖延诉讼期限,并不能以此排除被告人有知悉案卷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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