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的刑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内容,若向特定群体传播涉及色情内容的书籍、电影、音频或视频片段、照片等出版物累计超过三百至六百人次,或者该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将被定义为“情节严重”。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如果有人利用互联网创建专门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群组,且群组成员数量达到三十人以上,或者因为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则对于群组的搭建者、管理员以及主要传播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然而,根据本条款特别规定,仅需传播淫秽的书籍、电影、音频或视频片段、照片等内容超过一定数量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即可构成犯罪,量刑标准主要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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