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持续进行传唤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精密细致的《刑事诉讼法》所做之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采用连续传唤的手段来替代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非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尊重并保障被传唤者的基本人权,提供给他们充分的食物与必需的休息时间;在传唤时间上,最长限制为12小时;倘若遇到特殊的案件情况,如重大且错综复杂的案例,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进一步措施时,整段过程持续最长亦不可超过24小时。关于此问题的详细法律依据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那些并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士,可以将其传唤至涉嫌所在地的市或县指定地点或是他们本人的居住地进行询问盘查,然而办理此事的人员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才可行动。然而,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需出示相关工作证明,即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务必在询问记录中加以明确反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传唤还是拘传,整个过程持续的时间都不能超过12小时;若遇案件情况特别重大、繁琐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这类更为严厉的措施时,传唤或者拘传的总时间也要有严格的控制,不可超过24小时。总之,我们必须坚决防止公安机关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足够的饮食及必需的休息时间。此外,《刑法》第四十二条对拘役的期限有详细规定,即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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