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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