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审期间的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需要经执行机关的批准。
3、取保候审人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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