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本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多样而复杂的,它不仅涉及到对于其他合同参与者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也破坏了市场规范运作的秩序。所谓合同,乃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通过明确彼此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来达成共识。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地展现并充分反应出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需求及普遍规则,以期为商业交往提供基本的行为模板。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未获得合法运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署买卖或者承揽等合同,试图以此手法获取定金、预付款或原材料费用;凭借中介组织签署转包合同以图获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并非真实的建设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从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方恶意串通使用合同手段将国有或集体财产私自挪用或据为己有;原本缺乏履约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欺骗他人签订合同,甚至设定极其困难的条款以图当对方毁约时,能够趁机获取违约金。合同诈骗行为直接导致了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流失,侵害了他们的所有权,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竞争秩序带来了严重妨害。因此,我们特此从诈骗罪中独立出合同诈骗罪,旨在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产生巨大指导意义。2、本犯罪在客观层面上的呈现特点,便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取得他方当事人财务,且涉案金额较大。对于通过签订合同的手段来获取财物的行为,确定行为人是否编造了虚假事实或故意遮掩某些重要信息,关键在于要确认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本犯罪的主体应该是泛指,只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年龄,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该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同样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本罪所发生的时间地点通常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之中,而主体则是正在签署合同的某一方的当事人。5、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非善意的,同时要具备侵占公共财产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实施诈骗的意图,只是因为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所欠债务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就不能按照本罪的定义加以处置。行为人在主观上的侵占目的,既包括希望自己对非法所得的占有权,也包括企图为其所属公司或第三方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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