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的理论阐述

2024-04-29 来源:网络 浏览:247次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通常包含哪些要素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内涵即为故意心态以及恶意心理驱动下对他人或公共财物的破坏。
关于此项犯罪的四类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若总体损失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便可被认定为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
其次,若损失金额虽未达标但破坏行为已发生三次以上,亦可据此启动立案程序;
再次,若此类行为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较为恶劣,例如当事人纠集三人及以上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针对他人财产的故意毁坏行为,同样应予以立案处理;
最后,若不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任何一种,但因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亦可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成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的立案。
以上四种情况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可对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进行立案的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如不幸遭遇上述四种情况,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损毁他人财物并不仅限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凡属所有权范畴内的一切物质皆可纳入财物的定义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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