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作为一类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其进行审判时应同时追究罪犯的故意和过失犯罪责任,包括在行为构成危险(即行为犯)或实际伤害(即结果犯)两方面都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涉及环节如下:1.对于过失实施爆炸行为的罪犯,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将被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若情节轻微,则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措施;2.针对故意犯下的炸弹事件,根据不同情况,可划分为两种量刑方案:(1)抽象危险性犯(即行为犯)即行为人实施的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2)当这种行为已经导致严重后果(即结果犯),致使他人身体受到重伤、死亡或者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时,其刑罚将上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抑或是死刑。有鉴于此,爆炸罪显然属于严重罪行,最低刑罚标准为有期徒刑,不存在拘役、管制的裁定可能性。另外,刑法的最高效力可达死刑。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特别重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即虽使用毁灭性的爆炸手段进行谋杀、破坏财产,但并未直接威胁到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此类案例由于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不应视为爆炸罪,而应视作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损财物罪等相关罪名予以裁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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