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资料来源是如何确定的呢?

2024-05-03 来源:网络 浏览:211次

立案的资料来源是如何确定的呢
立案材料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来自于那些在社会各界中发现了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员的单位及个人;
其次,受害人向相关机构提交的材料;
随后,犯罪者的自首陈述;
此外,公检法部门通过自身行动主动搜集的材料,以及从其他政府部门接收的材料等也是立案申请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宾馆私装摄像头拍到犯罪证据来源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包括私自拍摄的影像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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