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两种罪行有着显著的差别。所谓行为犯,乃是指将特定法定犯罪行为的完全实施视作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对实际导致的有形犯罪后果提出要求,仅是强调已经完成的行为便足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而危险犯则不同于此,它是指以行为人为手段实施的危害行为,一旦产生了法律所规定的某种危害后果的潜在威胁即被视为既遂的标志。【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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