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其定罪

2024-05-07 来源:网络 浏览:49次

除了需要自负其责面对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如若涉及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标准,该犯罪嫌疑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众多高空抛物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会触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种罪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与具体规定,我们应当予以充分了解并遵守。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比如说,高空抛物案件中行为人易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认定,其关键就是对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分析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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