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以下各类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可实施取保候审等待程序:首先,他/她可能会被判处管制解脱、拘役或可独立执行的附加刑法;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惩罚,但是只要采取了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便不会导致其社会危险性继续存在;再次,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或者正处在妊娠期或哺乳期,只需透过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也能避免其社会危险性进一步加剧;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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