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下列行动者,将面临严厉惩处:即走私武器、弹药以及核材料等特殊物品,或是制造或伪造货币者,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缴纳相应罚金或被变现财产作为惩罚;如果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将财产没收。而针对行为程度相对较轻者,也将被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仍须缴纳罚金作为惩罚。在上述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属于组织性犯罪(包括单位犯罪),那么他们将会被处以罚金,并且对该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也将按照同样的法条进行审判,依据本条各项条款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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