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读此类案件时,必须首先关注客体要件。本罪所触犯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公众的生命安全以及中国对枪支、弹药严加管控的相关法律体制。我国坚决反对任何个体人员无理拥有或者私下储存枪枝及弹药。据以表明这一原则的主要法典为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该法条清楚地阐述了各类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如果无理持有或私设枪械、弹药的,即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一旦这些武器失去控制,它们极易沦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利器,被一些恶劣分子用来执行谋杀、抢劫、绑架等罪恶活动,从而天马行空地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大众安全。因此,任何违背法律规定擅自持有或者私下储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严格管控制度,更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并不包含爆炸物。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质。也就是说,行为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持枪许可证,却仍然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然持有许可证,但将枪支、弹药携带至法定场所之外,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无论这些枪支、弹药是他人赠送的,还是捡来的,抑或是自己曾经合法配戴、之后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的,均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然而,若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由自己非法制造、交易或者盗窃、抢夺而来的,则应以非法制造、交易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而无需再另行定罪。至于“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经被发现,但行为人仍拒绝交出的情况;也包括私藏者尚未被发现,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的情形。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中的任意一项,即可构成犯罪。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换言之,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是被禁止私人持有、藏存的枪支弹药,却特意掩藏不予交出。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收藏的物品中含有枪支、弹药毫不知情,因而未能主动交出的,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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