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2024-05-15 来源:网络 浏览:263次

贪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吞财物,是指受托于公众的行为不正当地归属于自身或者他人所有的情形。
其次,窃取财物,则是指行为人身处职位便利之时,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非法占有由其负责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再次,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凭借职务优势,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最后,还有其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这是指身处国家公职岗位的相关人员,利用职业上赋予他们的权力,内外勾结,运用合法的途径,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转移至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名下,尔后通过各种迂回手续再重新取回,以此来达到个人私利的目的。
(2)公款私存、私贷坐享利息收益。
(3)以返佣的名义非法占有公款。
这是指行为人在代表公司采购商品时,把卖方从购物款项中扣除的部分费用归为已有。
(4)借助合同协议非法占有公款。
在此情况下,通常是行为人为其所在公司采购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期间,与他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暗中联手操纵,故意提高合同标价,从而将提升的差价利润各取一半等。
(5)间接贪污。
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动员单位雇用的员工为自己服务等。
(6)占有应交付给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最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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