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金融领域内,若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减刑或假释条件,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同时亦能获得假释。在此方面,相关法规并未对此种犯罪行为设置任何限制。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倘若其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抑或是展现出立功情节者,便可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对于具备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更应给予减刑:(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达到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且无再次犯罪之风险者,则可申请假释。但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然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得申请假释。【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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