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又称贪墨罪或滥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持有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共财产进行侵夺、窃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妨害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首先,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中行使特定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其次,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在行为特征上,贪污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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