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立案后并不排除撤销案件的可能性。若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则案件有可能被撤消:(一)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二)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限;(三)依据国家特赦法的命令,对罪犯予以免除刑罚的;(四)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死亡的;(六)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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