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将导致对涉及帮助信息活动罪行的被告执行逮捕:(1)存在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所谓“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主要涵盖三大层面:首先,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能明确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已经发生;其次,这些证据应能够证实该犯罪行为正是由犯罪嫌疑人所亲自实施的;第三,上述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经过严谨的验证和核实,已被确认为真实可靠。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并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众多犯罪行为中的某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各异,因此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也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通过逮捕手段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这个阶段,只要满足两个最为基本的条件即可:即存在犯罪行为(这就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以及犯罪行为系由犯罪嫌疑人所为(这就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因素,在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则无需加以证明。此处所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亦可涵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中的任意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逮捕措施在犯罪严重性方面的必要前提。《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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