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要件。本罪名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邊界的正當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僅限於我國與鄰邦交接地帶設置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我們在與周邊國家接壤地區設立的用於區分兩國疆界線的標志物。這些標志物涉及其間的領土範圍問題,任何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否則,將可能引發雙方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及人民在政治上帶來重大損失,此點正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產罪的主要區別所在。客觀要件。本罪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在此,所謂破壞行為,主要包括毀壞、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各種方式。無論採取何種手段,只要使得國家邊界的界碑、界樁失去原有功能,皆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識國家領土範圍的重要標誌,它既可以是永恆性的,也可以根據條約規定埋設,或者依照歷史形成的管轄範圍埋設。至於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例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皆不在考慮之列。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為中國公民,亦可為外國人士。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確知道是界碑、界樁並且故意進行破壞。然而,犯罪動機可能千差萬別,如有的是因貪婪金錢,有的是因憤怒而發洩,有的是為報復私人仇恨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於構成本罪並不會產生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素。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標、界碑的情況,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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