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患有精神类疾病者,如重度抑郁症状、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困扰、癫痫等疾病,不予收押;
其次,各类严重的心脏疾病亦不予收录;
再次,严重的高血压病症不予收押;
接着,肺结核等严重器官疾病以及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收押;
然后,各类严重肝脏病症不予收押;
再次,严重肾脏功能疾患不予收押;
再者,严重脑血管病变引发的各类疾病不予收押;
此外,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引发的瘫痪等病症不予收押;
最后,白血病患者等病症不予收押;
同时,尿毒症、严重皮肤病、术后生活难以自理、消化道严重疾病、老年痴呆、肢体截断、恶性肿瘤、艾滋病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理的情况。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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