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37天后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在羁押满37日后,若经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遵照执行,并需将执行状况及有关详细信息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反之,如未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向人民检察院阐明原因,如需进行补充调查,亦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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