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涉及。寻衅滋事罪为一种故意犯规行为,通常表现为无礼挑衅、恶意攻击他人、随意破坏公共设施以及在公共场合造成混乱。这类行为的目的主要在于寻求不当的精神满足或其它不良的心理需求,主观上则是明确预见到自身行为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并期望这一结果的出现。因此,疏忽大意、过失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