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法益为个人隐私权;2.本罪可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利的犯罪类别之一;3.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利罪的法律概念,泛指未经合法许可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利的不法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通常具备以下特性:由自然人主体掌控、能直接影响个体尊严及社会生存利益、具有隐私性质且仅限于特定单位或个人掌握。然而,随着个人信息内涵及范畴的不断演变,立法在确保定罪标准精确性的同时,也面临着长期适用性的挑战。因此,采用情节犯作为构罪标准便成为必然选择。情节犯是指以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综合规定,虽有大致范围,但并无明确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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