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条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384条中的具体条款,倘若有人将用于救灾、抗险、防洪、优待退役军人、扶贫济困、移民安置以及物资救助等方面的款项或物品私自挪作他用并供自己使用的话,我们将会按照对挪用公款这一罪行的加重处罚办法进行严厉惩处。因此,对于涉及到上述特殊用途的公共资金和财产,同样是我们在考虑犯罪客体问题时必须加以重视的对象。而针对那些将公共物品挪为己用的行为,我们通常会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行政纪律进行严肃处理,如果情况较为严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便可参照挪用公款罪来给予相应的惩罚力度。这样来看,普通的公共用品也是可能被纳入到本罪范畴的犯罪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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