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期间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者,仍享有选举权,反之则丧失此项权利。此外,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及示威自由的权力;担任国家公职的资格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担任领导之职的机会。【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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