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刑诉法允许进行重新鉴定的行为。这些情形具体包括:首先,侦查机关应对其作为呈堂证供之用的鉴定结论予以公开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害者对此提出申请时,他们有权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其次,同样作为呈堂证供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亦应通知对应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者。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者提出申请,并经由检察长的批准,他们便可获得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机会。【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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