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决已经宣告,然而又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时,应该对此新罪进行判决,将先前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裁定的刑罚结合起来,以数罪并罚的方式执行。以下是具体的执行标准:首先,对于管制的量刑,不论情形如何,最高都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拘役的量刑,最高也不可逾越一年的限;至于有期徒刑,其总和刑期若不足三十五年,则最高不能超越二十年;而总和刑期若高达三十五年或往上,那么最长亦不应超过二十五年。其次,若数罪的中涵盖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情况,应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抑或是拘役与管制并存,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的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最后,要是在数罪中还涉及到了附加刑的判定,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得到执行。具体而言,若附加刑的类型均为同种类型,便应合并执行;但若其类型各异,则应分别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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