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特指两人或多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然而,对于共同过失则无法将其归类于共同犯罪范畴之内。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虽然都没有对某位关姓人士的死亡持有任何共谋意图,因此他们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关某的不幸离世,这无疑与该事件的最终结果存在着直接关联。即便关某本身患有疾病,但如果没有张先生和李女士的行为,他的生命或许不会就此终结。因此,关某的健康状况并不能成为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在实施行为时,都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尽管已经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这些后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属于过失犯罪。以张先生和李女士为例,他们理应预见到在旅游景点随意投掷石块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他们并未对此有所警惕。因此,从主观层面来看,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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