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及个体都不得故意实施以下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首先,无论是通过盗窃、行贿、诈骗、威胁还是其他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的商业机密;其次,将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商业机密进行公开或使用,甚至允许其他人也能使用这些机密;再次,如果违反了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特殊要求,擅自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机密;最后,教唆、诱导、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特殊要求,从而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对于那些并非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如果他们故意实施了以上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样会被视为侵犯商业机密。此外,如果第三方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业机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正在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机密,那么这也将被视为侵犯商业机密。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法中所提到的商业机密,是指那些尚未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已经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商业信息。关于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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