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缓减刑期间,可转无期徒刑,但服刑期不得低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最少需服20年有期徒刑。另外,对于被判为死缓的累犯或因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及有组织暴力犯罪而被判死缓的罪犯,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和个人危害程度,可同时决定限制他们的减刑幅度。【法律依据】《刑法》第78条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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