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可将情况反映至所处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2.提交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3.如牵涉职务犯罪,可向同级检察院反馈或报案;4.亦可向对应县法院同级人大常委会申诉上报;5.可直接向最高院纪检组或中纪委进行举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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